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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在本村四楼会议室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因区政府对村级二产整治,要求权、证不齐的二产建筑进行拆除重新审批建设。二产拆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街道办事处指导意见,同意温州xx皮业有限公司将协议时间内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温州市xxxx鞋业有限公司,姜x国将协议时间内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温州xx鞋业有限公司;同意温州市xxxx鞋业有限公司续租协议内净用地面积35. 0374亩、温州xx鞋业有限公司续租协议内净用地面积9亩分别用于建设不低于四层的标准厂房,建设费用有承租方承担;租期19年11个月(不含建设期),租金33000元/亩、租期内不递增,履约保证金为一年租金;建设期24个月,建设期与此次拆除建筑过程中时间免收租金,此次拆除残值归村集体所有,退还温州xx皮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共计7个月租金,退回姜x国暂交存在村集体税金(2***.0元),其他租赁细则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政策拟定。现携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本次会议应到代表人员54人实际到会人数38人,符合法定表决程序。根据表决结果,同意本决议的代表32人,不同意的4人,弃权的2人。表决通过有效。请问这个可以推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