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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因小区业委会所述物业开支不合理引发众来业主不满而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场,注销且多年后说债权己转

以前因小区业委会所述物业开支不合理引发众来业主不满而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场,注销且多年后说债权己转移(未道知过业主)由另一物业公司逐个追偿欠费业主所欠费用。物业所在地为台城,追偿公司在台城,业主居住在台城,但法庭开庭地点在海宴,这种安排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未经业主认可而转移债权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是告全体欠费业主而是告业主个人?业委会当初鼓动业主欠费问题是否应做出说明并代表处理问题?
提问时间: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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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们首先应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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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物业合同上条款按每日2%收取滞纳金条款是否合法?网上查说民法通则91条,合同法80条对债权转移规定结论为: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有2种,1.债权人通知债务人,2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这说法是否正确?债权转让后,之前业主们对维修支出提出的问题(欠缴费起因)物业方是否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向业主证明其合理性?因产生争议而导致产生的滞纳金对方是否有权收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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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物业合同,当时物业公司是和谁签定的?另,转让债权,确实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对物业公司不利。滞纳金是否能收取,取决于合同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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