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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10月26日签的劳务合同至今钱没给,我2018年3月找过信访,2018年5月到法院起诉但

我2016年10月26日签的劳务合同至今钱没给,我2018年3月找过信访,2018年5月到法院起诉但没受理发育,让我去劳动局但没去现在2018年11月16日了我现在要在起诉合同还有效么
提问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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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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