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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咨询个问题,可能之前的提法不够正确。具体是这样的:一、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指派到事

律师你好,咨询个问题,可能之前的提法不够正确。具体是这样的:一、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指派到事业单位上班。二、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x***xx局”借用该名员工。三、员工年终考核绩效仍然按照该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问题:感受到不公平后,员工跟“x***x局“人事部门说:他是被派遣到事业单位岗位,并非是派遣到“x***xx局“,并表示不愿继续干与派遣岗位不相符的工作,这举措是否合法?
提问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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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什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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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就是不愿再接受原工作任务(X***x局指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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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说句无关紧要的话,并非所谓的举措,只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即使离职的话,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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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他们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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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事业单位是该名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该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两者性质不同,用工单位是依据与用人单位的委托合同,为该员工安排岗位,既然是委托合同,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与该名员工属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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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劳务派遣合同里有两条内容:1.用工单位可以因工作需要适当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调配。2.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采取抵制或消极怠工的态度,影响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员工抵触“x***xx局”指派的工作,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以上述条款为依据,解除合同,不给与员工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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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该条款仅是规范性条款,没有问题,但是否适用,要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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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员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该事业单位工作的,该事业单位没有出具任何岗位调整的文件,而抵触“x***x局“指派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用工单位(该事业单位)的损失,这样理解有没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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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用工单位只负责用工,不合适直接换人,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决和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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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有一条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动时,员工的工资待遇将按照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的薪酬制度予以调整。员工服从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X***xx局)的工作安排,但年底绩效仍然按照用工单位的来发放是否违反这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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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并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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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 律师,影响到你休息时间了,抱歉。最后概括性的问一下,综上所述,员工不再继续做跟派遣岗位无关的工作,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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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只要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受到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因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无需补偿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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