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3 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
2013 年 3 月,汪某与网络公司、学校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工作期为 3 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需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汪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4 年并规定了 3 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汪某发现公司在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合在该公司上班,于是在 2015 年 8 月中旬,根据劳动法和劳资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实习申请,公司扣除了他的实习薪资,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要求汪某支付 4 万元的违约金。该公司哪些违法行为?
提问时间: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