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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工资待遇太低想离职,公司要求3万元违约金,合理吗?

本人签订培养定向就业大学生协议就业,分配到国企A在四川子公司,工作近两年现月实收工资3100左右,公积金按最低标准140元/月。工资待遇太低无发展,离家太远准备离职,公司却要求3万元违约金。协议大致:公司负责我在校学费;学校保证公司培养经费专款专用,完成学业后,将我毕业证学位证等寄至公司;本人保证在甲方服务满八年,不满八年按未履行的服务期分摊培养费赔付公司。协议没写工作待遇,公司在学校招聘牌上写新进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年均收入约6万元,口头上还说省外待遇更好,而本人第一年的工资总额为五万二。公司给学校一个人4万元培养费,仅1.6万用于学费,其他和非定向生一样。请问违约金3万元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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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违约金不应该超过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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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在校跟非定向生一样的。公司只是按一人4万元培养费给学校,电话过学校就业处他们也承认,然而本人接受到的只是1.6万的学费。学校表示本人已毕业,违约金的事和他们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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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种情况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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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您的微信或联系方式吗,可以给您看一下协议的具体内容。因为有人出现过违约情况,按的是未履行的服务期赔付的违约金,怎么跟公司协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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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是协商确实只能看自身的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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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公司说明的是给学校的是一个人四万的培养费。工作两年,违约金减去一万。应该怎么跟公司协商比较好呢,这种情况违约金多少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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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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