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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男领导借女工到办公室过问什么原因又缺失公司每位员工都有的钱挟嫌报复:关上窗帘、关上门,打断女工9根肋骨、打断手筋……公安刑侦副局和派出所长说:这不是案子,这就是一个纠纷事件。公安以身试法:派出所长和刑侦队长毁灭证据、捏造伪证栽赃庇一下都没有挨打的凶手是正当防卫拒不依法立案。检察院说:我们不认可它正当防卫。但被堵了嘴巴的检察院竟又以不是故意伤害为由不监督立案。请问:法院院长在法院立案厅和刑事厅审查通过立女工被迫刑事自诉案的情况下竟仍然死死咬住:“刑案不能自诉,非要公安、检察院起诉不可。”下令不准立案的行为违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