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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原告祁晓宇与被告丈夫祁晓文属同胞兄弟关系,被告丈夫祁晓文不幸于2019年去世。赵川村委会在第二轮分地时,给我父亲祁宝友,母亲姜桂英,兄长祁晓文,原告祁晓宇,祁晓宇妻子姜桂莲,长子祁德志,四男二女共分地8.99亩(不包括过后因粮库扩建占耕地后补下壮坡亩数2.5亩)。早年大部分地由父母及被告丈夫种,2017年因父母去世,故要求被告归还应属于我及家庭成员的那份耕地7.66亩,但被告拒还,并说谁种归谁,并拒绝按村委会人头分地时分得的土地分配,还拒绝我的多次商量,因全家耕地补偿卡,土地手续均在被告手中,无奈诉求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应该归我家庭成员的耕地及土地补偿款(以地补卡上具体数额为准)1798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土地承包手续上变更给原告四人份土地7.66(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