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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医疗单位,医疗单位今年起规定了给固定薪人员综合绩效标准为4000,但是科室领导在我们一周工作达

本人在医疗单位,医疗单位今年起规定了给固定薪人员综合绩效标准为4000,但是科室领导在我们一周工作达48小时在没有补休的情况下(包括晚夜班)不在给我们按照出勤发放加班费补助,意思为我们的加班费是从科室的绩效中发放的,既然综合绩效提至了4000所以加班费就通过了全科室除了我们固定薪人员除外人员的表决不同意继续给我们发放加班费,所以不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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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否发放加班费的话,得以法律为准,法律禁止一周工作44小时以上,以上4小时是需要计算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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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请问科室领导认为,我们的加班费可以体现在医院出台的政策固定人人员绩效标准4000里面,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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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合理,参照我前面说的,因为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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