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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预定2020.9.19婚期彩妆,支付订金500元,因个人原因取消婚约,提前三个月

2019.12.30预定2020.9.19婚期彩妆,支付订金500元,因个人原因取消婚约,提前三个月告知化妆师,但其要求更改其他项目,不予退还,按照定金定义。因投诉成功,再次致电沟通态度大变,言免谈,不退不改。双方缴纳订金时无任何收据,合同订立等,是否有权追回该笔订金(定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提问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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