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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在2019年7月17日签订了2019年7月20日到2019年8月20日的租房合同,并于7月17日转给房东1200元订金。但在7月18日,因为某些紧急原因,我们无法入住,想让房东取消合同,房东却以合同第7条“租凭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赔偿金”为依据来收取我们一个月的房租,只给我们退了500元押金。请问我们该付违约金吗?我们是7月18日提出的取消合同,当时还不在租凭期间,而且我们也并未搬进去住过。
提问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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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既然你们签定了租赁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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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合同规定的是“租凭期间”,我们当时还没到这个时间,是不是能说合同还无效呢?而且我们真的压根就没搬进去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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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您这么晚回答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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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律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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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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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把整份租赁合同都发给我看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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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看全整份合同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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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合同在租的房子里,他没让我们带出来,是我们没长心眼了,但是合同上有租房时间“7月20到8月20”。这真的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法律和权利的问题,真的谢谢您能帮帮我(我的提问次数只有四次,所以希望您能尽量回答详细一点,如果非要全部合同的话,我等明天找他们要来了合同再回复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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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仅仅从第七条约定而言,对你不利。因为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你违约,你要承担后果。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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