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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12月至2019年5月22日在*区人民医院就职,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4月22日向院长递交辞职信(本人合同到期为2020年4月30日),且于5月22日离职,从递交辞职信开始我未旷工一天,按正常排班上班,现医院未向我发放5月份任何工资、夜班费及2019年1月至我离职当天的绩效,且今日医院发放的2018年的目标考核奖和文明城市创建奖,一共13000元,医院均未向我个人发放,我打电话给院长,得到的解释是辞职人从递交辞职信的当天开始,医院将不发放任何钱给辞职人,请问我有权利发放这些钱么?还有医院未提供本人赴外院进修或规培,现要求我赔偿合同未到期违约款,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