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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于2007年起开始在天地公司开发的楼盘承揽工程。2007年11月,双方签订《抵顶协议》,约定以在建楼盘的四套房抵顶何某的工程款;同时约定:双方结算完毕如抵顶款项超出何某工程款,超出部分何某在结算完毕后4个月内全部交清,如何某违约,给天地公司造成损失,天地公司有权根据损失数额将用于抵顶的相应价值的房屋收回。2008年3月,天地公司向何某移交了抵顶的四套房屋。2008年至2010年间,双方就工程款进行过多次结算,大部分结算资料有何某签字,少部分未签字。2011年5月30日,何某向天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天地公司抵顶给我财物及房屋,经双方结算后,我尚欠天地公司款项110万元左右。我承诺2011年6月底前还给公司60万元以上,余款在2011年8月底前还清。同时,公司负责把抵顶给我的房屋的购房手续全部合法完善,并尽力给我协助办理产权证。”后天地公司未给何某的房屋办理产权证,何某也未向天地公司还款。因何某一直未向天地公司支付110万元,2019年8月,天地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返还抵顶的对应价款110万元的房屋,并赔偿占用多抵顶房屋期间的损失。作为原告天地公司代理律师,,为公司维权的依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