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常年的施工合作关系,但是在2013年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到期,因甲公司不具备我公司
我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常年的施工合作关系,但是在2013年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到期,因甲公司不具备我公司要求的施工资质,未再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在2015年以开会的形式协商将甲未施工完毕的4个工程(其中包括竣工验收不合格的2个)转给乙公司,同时工程款也与乙结算,我公司部再付款给甲公司。但是今年甲将我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理由是其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但是乙以我公司未付款为由不给甲。但是事实是我公司已在4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今年7月已将工程款付给了乙公司。请问,本案我公司应怎样为自己辩护?
提问时间:202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