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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是否违约?出租方要求赶人并不退押金是否合法?

您好!去年6月份我签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第一项:明确房屋租赁期限到2018年6月20日整一年;合同条款第六项: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元。(就是押金)我提前近一个半月(3月10日)和出租方说明情况,并承诺房租交到4月20日为止,期间如需其他人看房可以随时联系我。但出租方坚持是我违约,让我要不然交齐所有房租;要不然3月20号就要赶我出去,而且不退押金(一个月房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我违约?出租方的做法是否有问题?如果我提前搬走而且不欠房租,是否可以要回押金?
提问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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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按照合同履行提前一个月了,没有违约,出租房属于违约,可以要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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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目前我和房东联系她也不回复我,如果出租方这边一直拖着不解决我该怎么办? 是否可以直接只支付到4月份的房租后就不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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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但是你的押金不太可能要回来,如果不诉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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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现在出租方以我这次房租晚交了半个月为由,不退押金还要赶我出去,那我是不是违约呢?补交还来得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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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晚缴纳属于合同违约,也适用合同违约的条款。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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