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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我与房东 阳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儿子在外地工作,想用公积金买房,让我在家里看房,看中一套房子,本打算次日让妻子看看,中介说明天怕没了,还是先交押金吧,我打电话告诉儿子要交押金,儿子也同意了。让交三万,我说只有一万,中介就让先交了一万,打了两万的欠条。然后和房东谈价,儿子当时打电话说“要是该我签的合同,我本人就请假回家签合同”,当时我就把这话告诉了中介和房东,他们也没说什么,就让我签了儿子的名字和代理人的名字。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书》,十多天后,我把合同寄给了儿子,儿子说“我不是让你告诉中介,该我签的合同我本人请假回家签合同吗?”我说告诉了,他们还让签的。儿子很是犹豫,说中介是懂得委托道理的,这是一种欺骗,肯定他们还隐瞒了很多东西。在我的劝说下,他同意先办理有关证明手续,等回家后再决定买不买,儿子2月初才请假回来,通过查看我和中介的聊天记录,发现中介隐瞒了房证不过二,要很多税费;合同没有填写房屋主房面积;合同是在2017年12月21日签的,中介故意在“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2.贷款:甲乙双方在2017年12月29日前准备好手续到银行申报贷款,同时乙方需按银行规定将首付款2***元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把日期写在8天后,根本是无法完成的,从而早已形成了违约“第八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时间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转移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延迟,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天赔偿对方作为补偿金,甲乙双方任一方逾期30日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儿子认为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我通知中介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定金。中介让与房东联系,也不给房东的电话号码,中介这样做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