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号在网络上看到沙市区民政局主管的二级部门,沙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食堂找人合作。11
2018年6月7号在网络上看到沙市区民政局主管的二级部门,沙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食堂找人合作。11号签了合同,他们承诺可以进去开始经营了,15号给这个活动中心法人代表交了押金2万,却迟迟不能进场,拖到后来6月28号还不能进场,我要求退场退押金,那个法人代表又说可以进(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都有)。我进来后,投资买了很多设备厨具等东西,包括前期拖延我们的人工成本,7月10号左右才知道他们以前跟别人签订的5年合同都还没解除,又跟我签了合同,以前的合同所有者,不让我营业。他们的合同没有终止,就跟我签订合同,让我蒙受巨大损失。其性质属于合同欺诈,
提问时间: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