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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方因历史原因没有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是超出证书面积的房屋,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常常出现被征收方被下达的违章建筑等通知书。实际上,下达的违章建筑通知书经常主体、程序都出现严重违法情形,所以判断违章建筑通知书是否合法主要依照下列标准:1、明确认定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很多违章建筑由城管下达,这违法了行政主体为城乡规划部门而非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规定。2、没有调查被征收人房屋登记残缺或未登记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3、历史遗留问题的,不能认定违章建筑。征收人应当依法确认产权并给予征收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建筑质量合格,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或者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确认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在房屋征收时给予补偿。4、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违章建筑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履行,不能擅自改变或创设行政程序。法律一般不赋予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但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部分设计正规、结构合理的违章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规划,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确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违章建筑的性质转化应当严格遵循一些原则:一、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或城市开发的重要地段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其他规划开发地区则可本着节约建筑成本的目的适当放宽处理。二、影响有关行业职能或工作展开的,如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一般也不能通过事后追认为合法建筑。三、从宽处理须有限度。只要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当事人的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从严处理者,即为不予确认产权,登记为违章建筑,须立即拆除的,应立即拆除;可以延期的,则延缓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