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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第二条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第三条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第四条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已婚者
  主任以上600元1000元
  一般人员400元、600元
  第五条 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第六条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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