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锰矿工伤身亡,最高赔偿多少?怎么赔?
工亡理赔的大致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
工亡赔偿费用:
1.工亡补助金48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 葬 费6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30% 亲属为孤寡老人、孤儿的加发10%;按月支付
4.交通费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条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
(三)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009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828元
工亡理赔的大致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
工亡赔偿费用:
1.工亡补助金48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 葬 费6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30% 亲属为孤寡老人、孤儿的加发10%;按月支付
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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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理赔的大致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
工亡赔偿费用:
1.工亡补助金48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 葬 费6个月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30% 亲属为孤寡老人、孤儿的加发10%;按月支付
4.交通费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条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
(三)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009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