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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请问我的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请问我的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各位律师好,我于2014、2015年供职某单位,在2014年8月和2015年1月为单位各垫付一笔公款,当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单位于2015年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认这两笔欠款。我与201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5月开庭,11月下达仲裁书写明单位垫款不属他们审理范围。请问我这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凡心一点99……(北京)
提问时间:2016-11-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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