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个人同集体的房产买卖纠纷
个人同集体的房产买卖纠纷 本人父亲为家乡所在镇上的供销社(原称合作社)一名停薪留职的职工。约七八年前,当时的供销社领导决定将属供销社所有的旅社出卖。此旅社自90年起为我家承包经营,我们全家人居住其中,占地面积约400多平米,建两层砖木结构房。拟出卖时房屋已残破,基本无营业收入,协议价为4.3万。当时不仅此旅社,镇上的许多原属供销社的房产均卖给了职工个人,情况类似,并且很多房产被个人买入后不久,在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缺失的情况下即重新建楼。
由于当时此房屋的房产证作为供销社的贷款抵押,抵押在银行,无法交付于我家,因此父亲付给当时的领导2.6万元,但未签署协议文件,仅收到该领导的一份简易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某购房款2.6万元,落款为该领导,此2.6万元据了解当时已入供销社账目。当时协议待拿到房产证时再支付余款。
此后几年,父亲多次与当时收款的领导沟通,希望尽快解决此房产问题,但由于小镇房价低价逐年上涨,该领导以当时的协议价偏低为由表示反悔,协议内容由卖房卖地改为由供销社负责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楼出售),完成后给我家1套住房加1套铺面房,父亲认为对我家的补偿过少,不予同意。目前供销社面临破产清算,因此父亲现在拟向法院上诉。
请问各位律师,我父亲手中仅有收条一张,无任何协议文件,与供销社是否已构成购房合同关系?如果上诉,可能得到的判决是怎样的?如果父亲同意补偿条件而放弃上诉,又需要双方签署何种文件保障自己的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luog……(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2-04-30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