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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南京病假工资问题
南京病假工资问题 现在由于生病请假在家,不知道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是应该按我的工资的60%发放,还是按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因为公司的病假只有门诊15天,住院15天, 多余只能按事假计算,不发工资,不交五险一金;我在公司工作已经有1年不到2年,法律规定不是应有3个月的病假期吗?因为我的病需要开刀,修养3个月左右,公司的30天的病假是不够我用的。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cwmyil……(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2-04-19 20:03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陈晓云律师
2012-04-19 20:29
病假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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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国家不是有如下规定吗?为何不可以按工资的60%支付呀,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回答:
请注意您那是草案
追问:
那这个呢 ? 有作废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17/content_2347271.htm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回答:
工作时间12333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就知道了
110网律师
2012-04-19 21:33
病假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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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国家不是有如下规定吗?为何不可以按工资的60%支付呀,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戴雅静律师
2012-04-20 13:45
病假工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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