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保存的物品应该是违法行为人的吗?对违法行为人受雇者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可以吗?请说明原因谢谢
一、水务局的登记保存行为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登记保存的物品限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铲车明显不符合特征;二、这种说法不正确,受雇者的行为即代表雇佣者村委的行为,其所使用的工具是何人所有在所不问,至于受雇者的损失,应当依照与村委会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救济。三、曲某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执法有违法行为存在,即可申请行政赔偿,但前提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本案中,损失的时间只能计算到第一次通知村委提车的时间,至于村委没有通知曲某,致使第二次才提车的损失,只能由村委会来承担。建议带上具体材料当面详询
没有不当之处,不能主张权利。
不明白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