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受工伤后经仲裁得到赔偿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复发的该如何处理?
受工伤后经仲裁得到赔偿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复发的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2003年,右眼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评残8级)在劳动部门仲裁下向单位索赔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并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4月因工伤复发,在医院做了2次手术。花费了2万多的医疗费。8月份,康复后装了假眼。10月份, 我到劳动鉴定部门申请伤残复查,他们已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受理,之后经市法医鉴定所鉴定为5级伤残。
10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旧伤复发,要求单位赔偿我医疗费,交通费,并补足5级伤残与8级伤残的差额。仲裁结果是:以已经得到过赔偿并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请问我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n198……(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08-11-11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