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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 我原来在一家苏州的外企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快一年的时候,觉得目前的工作过于单调,发展前景不大,于是找到另外一家从事相同产品销售的公司,与原来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我递交辞职之后,原公司老板发现我的去处,于是把当初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协议拿出来说事,一再嘱咐我说不能透露商业机密。不过说实话,我的这份工作没有所谓什么商业秘密可言,但是原公司老板就是一根筋,不希望我去新家公司。鉴于我对老板的了解,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一旦我去了新家公司,他可以找到很多理由或者杜撰一些泄密嫁祸于我,这样的话我就有理说不清,对簿公堂牺牲了我的事业。一再权衡之后,我和原公司将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协议单独拿出来详细地进行约定和重新签字,其中规定了竞业禁止时间为两年,每月支付的补偿金为全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我做过功课,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大公司也会食言,在支付了7个月后,原公司停止了支付我月补偿金。原公司为了做到法律上的义务,书面通知我说这份协议从XX开始失效,劳动者不再受到竞业禁止约束。虽然这意味着我已经可以去同行工作,但是目前我已经在其他行业做了7个月,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已经离开原来的行业,现在转回去已经没有就业优势,另一方面,我现在从事的行业工资不高(但是觉得2年的补偿金可以弥补)。遇到这种境况,我觉得对于劳动者很不公平,因为公司完全掌握着支付补偿金的自由权,随便多久完全是他们说了算,现在我的问题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我能否再要求公司将2年内剩余的17个月(除掉已经支付的7个月)的补偿金支付给我?如果可以的话,请问如何操作?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nbea……(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2-04-0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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