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的判决“当作摇钱树”被告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该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只要你愿意。
双方没有约定四倍银行利息,可以申诉。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向我当面咨询。
第一,法院受理该案是有点问题,因为起诉时要进行起码的审查,债权未到期,不应受理。
第二,法院的实体判决,根据你说的情况分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还款期内按约定的利率执行,应该是有借款合同为根据的;逾期之后,按银行利率的四倍付利息,是因为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二过高,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四倍以内的当然得保护;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到后,仍未还款,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判决书的意思,但应理解为: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都是债务,这些债务到期不履行,再按银行利息的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而不是支付约定的四倍利息的二倍。
第三,既然楼房已经抵押,那法院不依法执行抵押物因而延误的时间,不应再让你偿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因为那是法院执行工作有延误的。你也可以以此作为与法院和对方谈判的筹码,提出解除抵押,用借款还债。如果不同意,从判决之后应有个合理的执行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的利息损失应由法院承担。 我的补充: 2012-03-30 20:35
第四,那个人签的协议,他知道后未做否认表示,应该是有效的。
债权债务的判决:都有判决生效后10天的宽限期,延期履行金是在宽限期以后再不履行的情况下开始计算,如果不是实际还款日止,那么债权人在这10天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了。因此,本人认为:判决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是在宽期限10天的任何一天的实际还款日,而不是宽限期以后的实际还款日。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承担双陪的利息。也就是说:如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承担双陪的利息,不再承担违约金。
如果宽限期届满:债务要支付违约金又要支付延期履行金,那么就存在二则同时使用的问题,法律规定,违约金是补偿受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让受约方作为盈利依据。
如果实际还款之日止:被理解为包括宽限期以外的实际还款日,那么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二则同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