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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判决“当作摇钱树”被告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罕见的判决“当作摇钱树”被告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案件事实摘要: 
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2836号: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年率6.9,期限二年,还约定了房屋抵押,并办抵押理登记手续,且房屋的其他权利人作了保证,违约金2‰按天计算。履行中被告按时支付了二年的利息,但原告在还款期限未届满前一个月就进行了诉讼,要求被告还款400万元、被告支付2‰违约金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又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 
2009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1、被告支付本金400万元。2、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陪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二陪的延期履行金。但判决书上没有保证人为被告。 
2010年2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还款422万元,如在15天不支付协议无效,恢复执行。 
因原告的代理人无提供代理手续,被告要求原告本人出面希确认422万元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但原告至今不愿出面协商,也未恢复执行。 
2012年3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书面信函,请求确认确认422万元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并以公正的方式送达,但原告仍未见面协商。 
被告的房屋被原告所抵押,无法进行贷款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又不愿意与被告见面协商还款事宜,在这种判决的情况下,被告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并且原告又不愿意恢复执行抵押物,因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每年170万元(年率42%),原告已把判决书当作摇钱树了,故意扩大了损失。 
被告特咨询法律人如下: 
一、 还款日未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咨询:违约到底原告还是被告?应该是谁支付违约金? 
二、 违约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陪,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陪的延期履行金。咨询:法院判决实际还款之日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 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同时适用,二则相加是银行贷款利息的六陪。咨询: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二则同时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 原告未恢复执行,咨询:在执行中止期间是否不计算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 

本人认为: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如下 
一、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在判诀生效后宽限10天支付逾期付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方如若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满仍未支付逾期付款本金及利息,按民事诉讼法的229条应承担迟延履行金。“二则不能同时适用”。 
二、原告故意不恢复执行,违约金和延期履行金在中止期间不能计算。 
三、还款期限未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并提起了诉讼,违约方应是原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jjand……(上海-奉贤区)
提问时间:2012-03-3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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