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受理我的申请吗?
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受理我的申请吗? 二十年前,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我和对方当时人去调解,当时由于当时法制还不夠健全,主持调解的领导用欺骗的手法,诱我签名,当时我想政府是不会骗人的,最近我查阅了当时调解全部档案资料,使我大吃一惊,材料全是假的。 因为协议已过了诉讼时效,我找原调解单位要求重新调解,他们借口对方不愿意调解,只做我的工作,不做对方工作,包庇对方,因为对方是干部,官官相护。我要求重新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条和1990年司法部发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八条都有相同的表述,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帮助一点通——民事调解》关于受理明确指出:受理纠纷不论是主动的还是依法申请的一般没有期限的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有期限的,自然应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期限的,行政调解机关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调解。例如,当时人申请调解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民事纠纷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纠纷,调解机关不能因为时间久远而拒绝受理。请问律师法律这么明确,我咋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xmyyy……(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2-03-19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