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关于公司期权的纠纷
关于公司期权的纠纷 我是在05年12月至08年2月份就职于某公司,后来该公司09年7月份跟我联系,说是公司发布内部期权,我可以行权2600多股,后来按照行权书相关的要求行权了,并按时交了行权费用,但是钱付了之后公司并没有按照行权通知书的条款发股票证明书给我,因为钱不多,我也没太在意。
但是前两天公司那边打电话过来,说公司要收回我们这些离职员工手里的期权,价格方面仅仅按照当时的行权价格加上5%的所谓按照银行利率付给我们的利息。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跟他们要求一个合理的回收价格?另外,按照正常的期权规则来说,我们应该也享有每年的年终分红,但这部分也同样没有给过我们,我们是不是也有资格享受这样的待遇呢?因为当时的行权通知书上有一条是“2、 本人理解,此次行权后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是公司的员工股份,享有公司员工股权益,同时承担员工股的义务。”
关于这个纠纷现在有几点不利于我们:
第一,公司没有给我们任何的证明文件,仅有往来邮件和银行转账记录;
第二,行权通知书有一条“3、 本人理解,只有在足额缴付行权成本并取得公司签发的《股票证明书》之后,方为正式取得员工股。”,是否意味着公司没有给我们这份证明书期权就不属于我们?
期待您的专业回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iorgi……(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3-28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