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要拆迁还建 损害补偿合法吗?
要拆迁还建 损害补偿合法吗? 白纸黑字 诉求8年 踏破铁鞋 仍旧转圈!
要拆迁还建 损害补偿合法吗?
汨罗市沿江大道工程指挥部对位于市区猪场,共建筑面积860平米、占地1.7亩进行征收2002年12月26日立据有三;其中两份协议至今未兑现(附):安置土地因指挥部未及时给付征地金办理手续引起,造成比征地价格上涨而不给!拖到2004年12月24日变更:“乙方的养猪场被甲方拆除。士地直到现在才安置划分在金城路安置区” 仍不履约。(指挥部2005年撤销)现由汩罗市政府继续履行!经连年请求走访信访至今无果。
依照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五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由建设指挥部进行拆迁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也不得直接充当拆迁人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征收合同无效!请求:
一、将1.7亩地按约定安置在金城路安置区及办理所有法定手续。
二、补偿自房屋拆迁日起至还建安置完全履行日止期间猪场停产损失每年6万元。
三、恢复房屋猪场设施及种母猪原状。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王于民(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0-02-11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