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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求助

劳动争议求助 我以下的理由能不能得到申述?请专业的您给我答疑!如不能,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是贵公司的一名员工,2008年7月进入公司,2012年3月离开公司,在公司总计工作时间为43个月。
我依据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贵公司在与我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期间,因贵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贵公司从2010年8月起只为我购买了养老保险,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点的规定,正因为公司违法在先,我依据此原因提出辞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进入公司后公司2008年9月-2008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公司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段时间我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款,要求贵公司对我做出如下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2800元/年*4年=11200元。
(2)依法为我补齐从2008年9月起至2012年2月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应补缴的部分,总金额为12748.6元,如下表:
年份 参考工资 应补月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当年小计
2008年 21312 4 852.5 383.6  85.2  21.3  34.1  1376.7
2009年 25038 12 3004.6 1352.1  300.5  75.1  120.2  4852.5
2010年 28563 12 2285.0  1028.3  228.5  57.1  91.4  3690.3 
2011年 33112 12 1788.0  397.3  99.3  158.9  2443.5 
2012年 31345 2 282.1  62.7  15.7  25.1  385.6 
合计 6142 4834.1  1074.2  268.5  429.7  12748.6 
(3)依法应补发在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为16500元。
依据以上3点的计算,合计公司应补我金额为:40448.6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ecsc(四川-资阳)
提问时间:2012-03-1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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