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与国外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的时效等问题?
与国外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的时效等问题? 一,甲方与乙方(国外公司)在2000年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甲方购买乙方的设备,共计造价200万元,双方约定乙方在设备付给甲方后,由甲方用乙方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批偿还乙方的设备款,并每批抵偿设备款的产品在付给乙方后,乙方需返还产品价款30%作为甲方的流动资金进行再生产,直至合同结束。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设备付给甲方后,就拒不接受以产品抵偿设备款,甲方自行生产的产品乙方也拒不接受,造成甲方产品积压,最终降价销售。在乙方的屡屡催要下,甲方为继续合作,无奈,直至2007年,先后以现金给付乙方近80万元。给甲方企业的生产、资金的周转等造成巨大的损失。2011年乙方委托代表来与甲方公司协商,由甲方法人代表的弟弟又给付了乙方委托人5000元,甲方法人代表的弟弟与乙方委托人签订协议,企业动迁后一次偿还全部债务。请问律师:1。甲方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剩余设备款的还款约定?2.乙方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乙方的诉讼时效应该从那一年开始?3.甲方公司法人代表的弟弟给乙方公司委托人的签字协议合法吗?是否有效?4.如果甲方必须继续偿还乙方的设备款,双方代表在未公证的情况下签订一份协商协议,协议确定目前的双方债务为50万元,法律上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运动时尚(辽宁-丹东)
提问时间:2012-03-15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