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哺乳期的妇女权益如何维护?
1、生育津贴+单位工资不低于你工资的,单位做法不违法。
2、产假一般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再加30天。
3、不合法。
4、不合法。
5、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6、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7,到期未续合同期间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4、5、不合法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后有纠纷,若后一个公司不认可你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的,你又不能举证的,就难于得到应得的赔偿金。
7、司法解释规定,2012年后是视为你和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