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不服调岗,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不服调岗,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本人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7月3日间工作长达42天没有休息日,且每天超长时间加班,而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而后期的工作中也以少给双休日等手法变相加班,2011年10月份,公司安排本人每天工作时间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每月休息由8天改为4天,被本人拒绝,2012年1月份公司安排本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2012年1月9日,本人按排班正常休息,被通知回单位开会,会后被告知,因为我休息没有通知领导,所以被调动工作岗位,而新岗位涉及防火防盗,而单位的半数消防设备不合格,防火疏散出口被堵塞或锁死,本人认为新岗位违法作业,故无法到岗工作,本人于2012年1月9日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为由拒绝,本人因为无法到新岗位上班,又需解除合同找新工作,就于2012年1月10日提请仲裁,然而在仲裁期间公司不通知本人情况下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停止保险,并且不作任何劳动关系与保险关系的转移的通知与办理,使本人无法找新的工作,因此本人于2012年2月26日变更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回原岗位工作,并补偿这期间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因新岗位有违法行为,不到岗,并在仲裁期间可以按旷工算吗?
公司单方面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并不是我所依法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算违法解除合同吗?
这期间造成的损失我可以得到赔偿吗?
加班的举证,我必须为每一天的加班拿出证据吗?
PS:已经申请了仲裁,可是经过和解不成,3月7日已收到仲裁庭开庭通知单,3月8日公司又找我协商,要求我撤诉,但就加班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3月9日劳动局就又电话通知不开庭了,我担心只是口头通知,开庭那天我不到庭的话会给我按撤诉处理,就到劳动局强烈要求,劳动局才给我开了个延期通知单,还没有注明延期的时限,而听给延期通知单盖公章的人的意思他根本没见到延期开庭申请的材料,听给我打电话的仲裁员的意思是是市劳动局领导让压下这个事,就是不让开庭了.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有多大的机会,
我依法先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不解除,再以我旷工解除合同,是不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可先要求履行合同,然后我再解除合同吗?并要求公司对违反合同作出赔偿吗?
虽然最终都是解除合同,但我认为由我解除合同,是我的合法权力,但公司解除是滥用权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jcndd(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03-10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