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种情况是同一事实理由吗!
这种情况是同一事实理由吗! 我与单位于2009年5月20日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为某部门主任。该主岗位为正科级待遇。2007年6月,单位党委兔去我的主任职务,任我为下属某单位副职,享受副科级待遇。2009年6月15日因改变待遇问题与领导发生冲突,又被党委通知降为一般干部,工资再次被调低。未订立任何变更合同。2011年我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后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我同意放弃原诉讼请求:以原条件(正科级条件)继续履行合同。自始至终都未订立变更合同,调解书也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我自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15日享受副科待遇已超过三年,应视为已以副科条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前我请求的都是正科,副科条件未提过。如果以副科条件再申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吗?有时效问题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47852……(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03-10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