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审查

您好,请您帮我看以下加盟合同,合同对我加盟有瑕疵吗。谢谢

您好,请您帮我看以下加盟合同,合同对我加盟有瑕疵吗。谢谢 凯美茵代理协议书

甲方: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辐射消防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以下简称“凯美茵”)代理项目。
2、乙方认可甲方经营模式和营销理念,甲方根据区域代理计划,授予乙方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凯美茵”区域代理商,接受甲方代理许可经营权并愿意成为“凯美茵”区域代理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代理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基本保证与要求
1、甲方确保按乙方确认的订货单供货,乙方必须保证只从甲方进购凯美茵品牌的相关产品。
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凯美茵”区域代理计划,以利于“凯美茵”辐射消防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凯美茵”区域代理统一的管理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其代理商或经销商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实施。
3、乙方只是甲方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品牌在乙方代理区域内的代理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雇员、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4、本合同内容中,甲方未授予乙方在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任何方面约束甲方。
第三条 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乙方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 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期限及代理区域内,以批发、开专柜等形式经营“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亦可发展下属经销商,并以“凯美茵”的管理模式经营该品牌辐射消防产品,乙方无偿方式取得上述经营权许可(代理保证金可返还)。
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和许可经营期限,不得在特定区域外以及网络模式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区域代理保证金
1、乙方获得合同约定区域独家代理权,需向甲方先期交纳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_____       元(¥:           )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其代理保证金视其完成进货情况给予返还(见附表)。
2、甲方向乙方赠送            元(¥:          )市场价值的首批货物。 
3、当乙方违返本合同时,第五条第1第2款的代理保证金与赠货发生关联。
第六条 独家代理区域
1、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县         区(不含下属县市)区域内独家代理“凯美茵”辐射消防品牌及其产品,乙方根据甲方总规划可发展自己的经销商。乙方基本情况如办公地点、电话、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交甲方存档。
2、在乙方代理区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或直销凯美茵品牌的产品,乙方亦也不得超出代理区域范围经营。
第七条 商品的结算方式与进货、换货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代理价进行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按公司另定方案执行,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予以发货。
2、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疑问,应立即电告甲方,并在收货两天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3、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赠货或因质量问题(见产品说明)或路损产生的运费均由甲方承担,其他进货、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指同等金额不同产品之间的换货)。
4、乙方在代理期间,与甲方发生的退换货均以货物形式进行结算。
5、乙方必须在收货48小时内清点出破损商品,电话如实反应给甲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拍照发至甲方邮箱,甲方确认属实后,方可包换,否则,视为乙方自损,不予退换。产品质量以产品包装说明书上为准。
6、合同有效期内,产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包装、产品成色等),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即:等值的不同商品之间进行调换,如1000元的防辐射服可调换等值的辐射消除器或等值的防辐射眼镜。
7、乙方发展的经销商所调换商品一律视同乙方自身所调换的商品,但应严格按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内容执行,其它条款不得有变。

8、商品价格:以全国统一的合同代理价格为准,电脑专用辐射消除器                   元;
       家电专用辐射消除器                 元;孕妇防辐射服、防辐射眼镜、手机防辐射贴的 
      代理价格见附表。(如因物价因素需调整产品价格,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销售、费用返还及奖励
当年进货达到8万元时,返代理保证金8% ;年进货额达12万元时,返代理保证金10%;当年进货额达20万元时,返代理保证金12%,直到返完代理保证金,首批赠货不参与代理保证金返还。而后进入进货返利阶段,每进货1万元,次返3%。进货达到5万时,次返5%,进货达到10万及10万以上时,次返7%。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凯美茵”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审查乙方代理商整体形象及服务质量。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向乙方收取区域代理保证金。
3、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内没有任何进货记录,又没有向甲方作任何说明,甲方可视作乙方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并有权在乙方所在区域内另行拓展市场,乙方所存商品概不退换。
4、乙方如违返本代理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责成其限期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5、开业前,甲方拟负责对乙方的首次导购、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授及营销指导,以保持“凯美茵”代理商具备优秀的服务素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销售甲方产品,且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价格标准销售,不得对下属代理商或消费者擅自加价或减价,根据代理区域市场的消费水平与经济条件如需调整定价政策或做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传真件有效)。
2、乙方有权发展自己的代理商,并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每发展一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对于下属代理商的返利应严格按照甲方对其代理商返利标准执行。乙方所发展代理商的代理合同期限不得超出甲方与乙方代理期限。
3、乙方有义务在每月底及时向甲方反馈当月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报表。乙方有权反映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4、如乙方在合同期内由于经营不善或有不良行为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止对所属代理商供货或擅自自行采购供货,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赔偿。
5、乙方如中途要求退出代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得到同意后,七日内与甲方办理其所属代理商档案交接手续,并根据其下属代理商合同内完成的进货额,按比例退返乙方所收下属代理商费用给甲方,后续保障全部移交给甲方统一管理。
6、乙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对自己和所属代理商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
7、乙方因现场销售需要,其言行中有随意夸大产品功效带来所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在获取代理权后可以委托甲方协助招商,甲方将代招商区域的费用的90%(甲方扣10%作为公司各部门配合工作的奖金)和管理权转到乙方名下,自转交之日起,乙方与被转交方发生的经济与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及使用
1、所有带有表示“凯美茵”或与“凯美茵”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标记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活动。
2、乙方可允许自己的直营店、专柜、代理商使用“凯美茵”标识、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凯美茵”标识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4、“凯美茵”品牌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乙方对“凯美茵”特定产品具有销售权。
5、“凯美茵”品牌的系列产品统一在总公司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宣传,乙方不得抄袭或模仿总公司网站内容擅自建设与“凯美茵”品牌内容相关网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其代理资格,并有权追究其给总公司及其它代理商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6、乙方因推广需要,凡涉及到“凯美茵”品牌宣传的图文或媒体(例如:在互联网、电视、平面等媒体上或者设计印制“凯美茵”宣传品及促销品),内容与形式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可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双方在正常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续订该项代理合同,不再收取代理保证金,乙方未提出续约要求则视为本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力,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仿冒、滥用“凯美茵”标志及标识;
(2)乙方在专营店内自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影响甲方声誉;
(3)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营运体系;
(4)乙方违反市场区域保护协议;
(5)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6)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凯美茵”商标,必须拆除乙方带有“凯美茵”的商号、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意外事件,并导致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双方认可后经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2、如因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尽可能清算清理货物及账款,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否则,甲方将保留追诉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所述双方的联络地址或图文传真通知后,即应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附则
1、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之日起生效。入乙方本人因故不能来公司签订合同,传真签订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4、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北京石景山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西井路15号静洋大厦316


   甲    方: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公司地址:北京石景山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西井路15号静洋大厦316
联系电话: 010-88939885  传    真:010-88939895


乙    方:                      乙方代表:                   店面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韦文杰(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03-06 16:4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