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请问以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请给些修改建议 谢谢
律师您好,请问以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请给些修改建议 谢谢 夫妻忠诚协议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为增强夫妻双方家庭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和睦与融洽,维持家庭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男女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系权益协定,而非纯道德层面的约定,更非文字游戏。它公平约束任何一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的目标.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必须互相尊重,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实施家庭暴力;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实于婚姻,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重婚
2.与他人婚外恋 一夜情;
3.与婚外异性同居;
4.与他人通奸;
5.嫖娼或卖淫;
三、若任何一方有上列行为之一,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视为婚姻过错方,在离婚时被视为离婚过错方;无上列行为的对方则被视为无过错方。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存在第三条所规定的婚姻过错方,则无过错方有权支配夫妻一切共同财产 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但须为过错方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五、由于本协议第一条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过错方应当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二十(20%),无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八十(80%)。
六、由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三 四款的任一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过错方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圆整(5万元)。
七、由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离婚过错方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过错方只可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八、男、女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并都认为上述约定公平、合理、有效的。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不得涂改、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cz070……(吉林-松原)
提问时间:2011-03-02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