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咨询-非常感谢!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咨询-非常感谢! 本人是成都市某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去年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及一份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现处于试用期,在单位工作,未接受额外外出等培训。由于单位所给条件于自身发展有一定冲突,现 有打算解除合同意愿。经仔细研究合同,在本合同的“聘用合同的解除”栏目,有如下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本合同的“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栏目,有如下说明“(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要付给对方违约金按补充协议为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补充协议里面,“违约责任”栏目如下说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或培训协议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应按照聘用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时间以每年4万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请问如下:若我是在试用期内考入高等教育机构,且向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以解除聘用合同。1、这算违反本聘用合同的约定吗?2、这要支付违约金吗?3、单位若以“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栏目中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要求我给单位赔偿损失,这有可能吗?且这合理吗…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予以帮助及留意着,真诚期待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边凡歌(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2-07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