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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主张撤销的追诉期的疑惑,从何时开始算

主张撤销的追诉期的疑惑,从何时开始算 产生借贷关系后,借贷人将名下两套异地的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给了弟弟和妹妹,诉前保全时发现。其弟弟妹妹自借贷之日起就知道该债务,并一直参与其中。

有律师说以诉前保全,发现财产转移当日起算,1年追诉期,问题是如果这样计算,一审二审往往超过1年。而且,在没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买卖是否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如何确认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从而立案呢?

有法律工作者说,应该以判决生效以后,执行庭出买卖转移价格过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发出裁决书之日算一年,债权人拿着裁决书去不动产所在地打官司。

这种现象应该不少见吧,到底以何种说法比较合理呢?咱们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么? 

主张撤销的权利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一年

追问:那么这个应该知道,是知道房产买卖之日算呢,还是由执行庭出低价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裁决之日算呢。这个有没有司法解释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十年一(上海)
提问时间:2012-02-0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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