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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法 离职

劳动法 离职 我在一家浴足公司上班,去年7月10号的天,因手出现了长湿疹的问题,不得不请假去医院,但是这个湿疹好起来很慢,就只有在家慢慢调养,10月25号的天,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我,问可不可以去上班了,我说还不行,时间可能要久一点,老板当时说的是叫我什么时候好了再去上班,可是直到现在都还没好,想到一直把这个事情放着不好,1月15号的天我就去公司辞职,可是老板说的是,我半年都没去上班了,这下要辞职,这种就要扣除我300块的工资作为处罚,我就说我们之间没签合同,再说劳动法上规定不准收员工押金,而且没有给我们办保险,我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可是他却以种种理由来误导我的思想,最后不得不把400百的押金和其余772块的工资领了,回到家我觉得这种做法很不合理,所以想请教一下老师们,我该怎么做,还能依法拿回属于我的工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yua……(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01-1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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