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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购房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关于购房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本人买一套期房,开发商己签了购房合同,目前处于正常还贷状态。

现打算收房(合同约定交付期为本年6月30前,开发商6月初发出入伙通知书,称须于7月30日前办理交房),本人于7.26补足面积差价及交办证费及维修基金及一年物业费后,开发商出具接洽单办理具体交验房事宜(无接洽单不予接洽具体验房交钥匙)。

现发现入户门为某牌丁级防盗门,而合同上写的是“高级品牌防盗门”,而开发商回复称所使用入户门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要求。

请问大律师,针对入户门的情况,开发商是否如其所说“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要求”。我若以入户门实物与合同不相符为由要求开发商更换更高等级防盗门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法律是否能支持。

忘答复为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iyu0……(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6-07-2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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