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我可以怎样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首先看你工作了多少年了才能算出具体赔偿额的,建议你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你问题反映的情况,你公司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你五个月工资作为的经济补偿金。至于你其它可以向你用人单位追讨的权益,在你的问题未能有效反映。本律师建议采取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并建议你来人来电咨询。如果我的问题能令你满意请给予好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