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无原无故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无原无故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无原无故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在上海的外资公司的办事处(原用人单位)工作,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任何保险。2008年8月外资公司(原用人单位)说把办事处撤离上海搬到杭州来,其实是外资公司(原用人单位)把我们倒卖给广东公司驻杭州的办事处(新用人单位)。
广东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新用人单位)与我的劳动合同签到2008年8月到2011年8月的。帮我买的是2008年8月之后的杭州社保。但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在上海工作的保险及合同都没有给帮我补交签,也没给我任何赔偿金。
我的月薪净工资是税前5000元(除掉其他的奖金和福利).
如果广东公司驻杭州办事处(新用人单位)无原无故在2009年9月18日口头说到2009年10月18日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总共只想补偿给我4700元。我感觉很不服气:公司要无故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又想只给我这么少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又不知道怎样说明计算我应得经济补偿金。请各位行内大侠帮忙详细回答说明一下,并列明算式和得数,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ig_pi……(上海)
提问时间:2009-09-19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