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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请问本案属于什么性质?

请问本案属于什么性质? 2011年6月1日晚,在与控告人商订某涉案房间买卖合同时,被告(以下简称她)当面写下房屋内所留主要物品清单,并标明物品价格相诱惑。控告人离开后,她冒用产权人其母名义单方面写了个显失公正的合同。    
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绍人门卫师傅,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6月2号上午在房管局,她收了5万元定金(证据3),将合同与确认清单一并摁上指印,塞给控告人。然后借故离开不交钥匙。
   6月24日,她在确认房款到账之后,就立即盗窃了清单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生怕控告人发现后不退所压验房尾款5千元,先发制人,又于次日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明目张胆地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物品洗劫一空。并且因受到警告,怀恨在心,为泄愤恶意破坏,造成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产生9161元的维修费用的损失。(证据8)合同中的那个设备齐全的完整房,功能完备的实用房,被她拆成了设备损毁的空裸房,没有家具不能入住的无用房,千疮百孔水电不通又严重渗水的问题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先生570(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2-01-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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