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
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 2011年6月1日晚,在与控告人商订某小区涉案房间买卖合同时,被告(以下简称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瞒着产权人,冒充实际产权人,虚构上述房屋及其室内价值21000余元的家具是自己的事实,隐瞒自己对房屋及屋内家具没有处置权的真相。以要把室内一对床头柜除外的所有家具留给控告人为诱饵,先把房价增加了15000元,后又附加条件交易费用(不会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卖方承担)由买方自理——即由控告人替她承担不超过3000元的过户费用(实际上替她承担了10560元的营业税及个税。)她当面写下房屋内所留主要物品清单,并标明价格相诱惑。她男朋友也说:“买就买吧,还定什么合同,你交钱,我交房就行了”。控告人说:“你们先商量一下,我们先走了”。她说:“我的房子,我的家具,我说了算,就这样定了。你如果要,明天早上给我打电话”。并拿出一盒钥匙说:“明天办手续,你给我先交5万元的定金,我给你钥匙”。控告人说:“我们都再考虑一下,如果没变化,就按咱说的,你今晚写一个合同,也让你妈签上字。明天交给我”。她说:“好,那当然,你没看到刚才电话中我妈已经同意了吗?你放心,我妈会签字的。明天早上8点之前给我打电话,不然,我就出去办事了”。
控告人离开后,她冒用产权人其母产权人名义单方面写了个显失公正的合同。
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绍人门卫师傅,并对大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控告人问:“合同写好了吗?”她答:“写好了,连同清单都在我包里,到房管局再给你”。
6月2号上午在房管局,她收了5万元定金(见第23页证据3),将合同与确认清单一并摁上指印,塞给控告人,并示意让控告人收好,别让旁人看见。合同中“过户费用超过5千元部分由卖方承担”的约定被隐去,控告人匆匆看了一眼就收起来了,连合同上的“卖方向买方交5万元定金”的错句都没发现。她为了分散控告人的注意力,又让控告人给她打了个5千元的房款欠条。并故意打岔说:“房已经是你的了,租给我们住一段好不好”?控告人说:“不,我想让我爸住。”她说:“你再给我两三天时间,我把屋里的衣服零碎用品拿走”。随后就借故离去。她是制造了一手交定金,一手交钥匙的交易的骗局,骗到了定金5万元。(所以,双方根本没有商讨她自撰的显失公正的合同。其实是她有意不给商讨合同机会,为了造成既定事实,她宁可至今也无合同原件。控告人也以为交过5万定金后,房子以及家具都已经是自己的了,借给她再住几天也没多大关系。从没有想到她会利用合同与清单中的漏洞诈骗和盗窃。更没细究合同条款。在发现被骗被盗后,出于无奈,为提供证据才于7月5日在合同上签字。)此后,她就借故不交钥匙。按约定,此时应视为房屋及附属设施已交接给了控告人。她只是借住两三天。
6月2日,控告人因没有找到婚姻证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打电话给她,得到的回答是,“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为期数年的投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控告人赶忙惊问,那怎么办呢?她说:“用你儿子的名字也可以”。为了不让5万元定金打水漂,只得考虑用二儿子的名字办理过户。但后来因为控告人还没有房,儿子的户口原来还挂在朋友的户口上。要先到朋友家里借户口本太麻烦,而且民政局要求到派出所将儿子的身份证号从15位升为18位后才办理他的未婚证明;更重要的是二犯罪嫌疑人在房管局反复说给你儿子买这样小的房(套内建筑面积28.82平方)不合适,将来结婚再买房属于第二套,费用会很高。控告人觉得有理,就采纳了此建议。为了避免违约,控告人决定还用自己的名字办理过户。并想办法联系上了已分居10年在外地的前妻请假回来办了离婚手续。
6月6日,控告人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做房产评估需到420房间照相,给她打电话要钥匙,她仍旧推脱说:“这两天忙,过两三天就给你”。并说:“评估公司不需要我开门照相就能评估,让他们自己想办法。”
6月12日她以急用钱为由,以不配合控告人过户相要挟。逼控告人不经房管局直接把14万元转给她并不愿立字据。在控告人要和她到房管局评理的情况下,她才勉强同意经房管局托管转给其母14万。
6月16日控告人被逼替其母交了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共计10560元。
6月21日房产证过户完成。6月23日,14万房款到了产权人(其母)账户。应依法认定,此时应视为房屋及附属设施已交接给了控告人。
她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做手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诈骗财物的非法目的。利用自己亲笔写合同的便利条件,隐去“过户费用超过5千元部分由卖方承担”的重要条款。写清单时,有意在第9项(见第21页证据2)只写“一套”,省去名称和价格关键内容。她迟迟不交钥匙,不让评估公司照相,目的是利用合同及清单中的漏洞,盗窃“一套”电器,这正是她的犯罪动机。
6月24日,她在确认房款到账之后,就立即盗窃了清单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生怕控告人发现后不退所压验房尾款5千元,先发制人,又于次日盗窃了合同中的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这时控告人还被蒙在鼓里。6月27日控告人办理了该房屋转入户口手续。7月 4日控告人因发现空调外机被盗后在电话里警告她:“应维护合同,我的东西,你不能动,动了你就属于盗窃” 她答:“那你等着,你去解决吧。”次日, 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明目张胆地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物品洗劫一空。并且因受到警告,怀恨在心,为泄愤恶意破坏,造成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产生9161元的维修费用的损失。(见第37页证据8)合同中的那个设备齐全的完整房,功能完备的实用房,被她拆成了设备损毁的空裸房,没有家具不能入住的无用房,千疮百孔水电不通又严重渗水的问题房。因家具被骗额外直接损失32721元=证据6+证据8+证据2。14万被骗房款难以追回。
2011年7月6日在电话中( 见证据第46页第16行)她说,控告人(莫须有)整整耽误了她一个月的房款。并因此要惩罚5千元。控告人认为:合同中“6月2日交易”本身就是个陷阱,一天之内完成过户手续几乎是不可能的,她这样写的目的就是要造成控告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5万元定金。在谈房价时她为了能把问题房子卖出去,并且想卖个高价,所以就把所有的家具家电都承诺留下。可谓好话说尽。而当她骗到定金之后,就把合同当成了骗人的工具,把家具当成了骗人的道具,利用合同与清单中的漏洞,先诈骗后盗窃,坏事做绝。从她多次承若要交钥匙来看,目的是制造一手交定金,一手交钥匙的骗局,从而骗取定金5万元。案发后她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拒绝退赔。几次妄图骗回控告人手中的合同原件。继而无理狡辩妄图把责任推给控告人。她至今不交正式钥匙,目的是控制房权,非法占有。7月6日控告人刚从介绍人处拿到她转交的装修钥匙,她谎称空屋内还有自己的东西要骗回钥匙。这分明是在诈骗,妄图诬陷控告人拉走了她的东西。控告人当即报警,她诬陷控告人的阴谋才未能得逞。案发后她采用金蝉脱壳的方式推卸责任,竟说:“我不当家,要问我妈。而我妈(产权人)不愿赠送你家具”。这显然是蓄意合伙诈骗。
8月12日,法院开庭,躲在西藏旅游的她被法院请回。第二被告(其母产权人)在法庭的笔录中道出实情:(详见第25页证据5法院笔录)她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并且在产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冒用产权人名义签订合同,(见第19页证据1)符合刑法“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盗窃犯罪情节。控告人如梦初醒,当庭撤诉,决定先刑后民。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xi……(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12-24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