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
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 1.诱骗:被告(以下简称她)于2011年6月1日晚,当面写下房屋内所留物品清单。
2.双簧:6月2日早上8点左右。她当着众人的面把房间钥匙交给介绍人门卫师傅,并对大家说;只要控告人到银行取5万元定金给她,就可以回来要钥匙。
3.借故:6月2号她收到定金后,就借故离去。“5万元定金已于当天用在了投资数年的项目上了,无法退回。”此后,就借故不交钥匙。
4.合同来源:她冒用产权人其母名义当晚在控告人离开后单方面写合同,2号上午在房管局连同确认清单一起画押后直接交给了控告人。她无合同原件。
5.盗窃:6月21日房产证过户完成。6月23日,14万房款到产权人她母亲账户。6月24日,她盗窃了清单中的一套电器价值8000元。次日又盗窃了空调沙发餐桌椅价值5500元。6月27日控告人办理了入户手续。7月 4日控告人在电话里告诉她:“维护合同,我的东西,你不能动,动了你就属于盗窃”。 她答:“那你等着”。次日, 7月5日15:30她动用大卡车,公开将控告人房间里的合同清单中剩余的价值7500元物品洗劫一空。
其母在法院笔录上说:被告不是产权人,也不是共有人。
控告人撤诉,决定先刑后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ngxi……(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12-20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