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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如何追究买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何追究买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我于2011年9月17日与买我一房产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10月1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补充条款第4条约定最迟不得晚于上述日期向银行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否则视作逾期付款;附件三付款协议第2条约定交易中心出具房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由银行支付我第二期房价款45万元;合同第九(三)条约定逾期应支付日万分之三违约金,逾期15日仍未支付完毕我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须支付20%房价款违约金,还得弥补我包括律师服务费等实际损失。由于我不慎于11月8日在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将钥匙交付买方和办理了房屋移交手续,导致其逍遥地迟迟不向银行交付相关费用,造成我经过反复努力才于12月28日获得余款。买方欺人太甚,请问我可否和如何追究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ogier(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2-01-07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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