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
原公司领导做法是否合法
原公司领导做法是否合法 我是达县粮食局下办单位(达县川粮宾馆)的一位职工,后因企业改制,改成全体职工入股的一个股分制企业。没经营几年。由于经营不善,到2003年,企业领导召开职工大会,说该企业准备宣布破产。叫职工等待,一直等到今年2009年都没有解决,这个企业是经营的一个宾馆,从2003年到现在一直由原单位的几位领导私下经营。2009年上半年一部份职工自发组织起来找到上级主管部门,才正试起动企业破产程序,可破产程序启动没到三个月,企业领导前一段时间又突然组织部分职工召开职工会,说:叫大家集体签字同意终止破产程序(也就是不要政府出面破产,自己公司解决),如果同意签字的职工可以得到比政府破产更优惠的补偿条件。听有领导说,只要大家把这个程序终止了。他们就可以自行处置这个宾馆。他们所谓的处置就是把这个宾馆卖了,可以卖一千多万。让大家得到更多补偿。我想请问各位律师:
1、他们有权自主卖这个宾馆吗?
2、他们这种做法是否法律许可?
3、他们的做法是否有其它的猫腻?
另外:这个单位还欠银行几百万的贷款。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醉三日(四川-达州)
提问时间:2009-12-27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