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您好。我于2016年4月下旬租赁一套朝阳区公寓,是和出租人签订的自行成交版合同,租赁期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由于入住后出现身体健康问题(我发烧和急性咽炎(我8个月的女儿无故在小区昏厥两次),我怀疑和房屋内家具气味有一定联系。该房屋的主要家具:大床、衣柜、沙发、电视柜和茶几均为新配置,体感有较大气味,我自己用简易苯系物和甲醛监测盒检测后也是超标状态。其间已经要求业主搬走这些家具,但由于业主没有马上处理,我们先行将沙发等家具搬到楼道,并贴出致歉信请邻居谅解。在我女儿第二次收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即5月25日我们电话业主说明孩子又一次无缘故昏厥,提出退租,业主在电话里表示同意。等到女儿5月28日出院后我带着孩子和母亲在外住宾馆,我丈夫开始寻找新的住所并收拾东西,并最终于6月12日全部搬离并电话业主告知。其后多次联系业主约时间交接合同事宜,均以忙为由推说再找时间。昨日也就是7月3日在我电话短信一再坚持下晚上和业主夫妇于房子内会面。他们提出要收取5月25日起一个月的房租,说这是租房惯例。我们表达了不同意见,后业主夫妇情绪激动,说今天不谈了,也不收钥匙就离开。
我的疑惑和问题是:
1. 5月25日电话业主时他完全同意我们搬离,也未说附加条件,我理解这属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还存在违约责任吗?
2.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我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上条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我的理解是我们应遵守此条违约责任约定,即支付5%的违约责任。对于提前30日通知,虽然5月25日通知至6月12日搬离不到一个月,但除了付该付的这些日租金外,还应有什么赔偿吗?业主一直托辞不来拿钥匙,昨天谈判中也表达出他们根本不着急再出租,那么并不是我们造成损失。
3. 虽然医学诊断没有直接结论说我孩子及我在5月出现的问题是室内空气污染造成,但也确实在我孩子的诊断结果里找不出医学原因,即其它感染、缺微量元素等。而且有血液检测结果是免疫力降低、血小板偏低等。这些根据公共资料,和污染等存在一定关系。我认为在我目前没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也符合“交付的房屋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理解不准,请指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juan……(北京)
提问时间:2016-07-03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