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有无民事能力的确认
有无民事能力的确认 被告隐瞒婚前精神分裂症,现打婚姻无效官司。
已经立案,但法官看到诉讼书后,认为被告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原告撤诉,重新诉讼“民事行为能力确认”。
我认为:
1.被告精神分裂症偶发,不影响其正常上班,不长期生活在一起根本看不出来
2.婚姻法司法解释2中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法官不应该让原告撤诉。
3.如果法官认为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但应该由法院确定是否进行“有无民事能力的确认”,不应该让被告撤诉,并重新诉讼进行确认.
不知上面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专家指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eifee(湖北)
提问时间:2009-12-22 20:41